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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