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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罪(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一六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犯賭博罪,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於八十九年度執字第四0五一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經查被告甲○○係設籍於台北市○○區○○路一九四巷四一號二樓等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一紙附卷可參,而本件執行之傳票之送達地址係台北市○○區○○路一九四巷四七號之一,且亦係在該址拘提,有送達證書及拘票各一紙在卷可參。
本件既未經合法通知被告到案執行,尚難其業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礙難照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世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聖智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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