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聲,2989,200011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四0六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三十年院字第二一六九號解釋可資參照;

又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亦定有明文,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李克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該案之被告業經該署處分不起訴確定,惟查扣之安非他命一小包,淨重0.四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將前揭違禁物宣告沒收等語。

本院經核屬實,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 蘭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藍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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