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聲,3006,20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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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О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1628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零點陸公克)、海洛因(淨重零點零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復為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公布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移送被告蘇曉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安非他命淨重0.六公克、海洛因淨重0.0六,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所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查獲毒品,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是其屬於違禁物,要無疑義,從而本件聲請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章宏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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