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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О二號
自 訴 人 甲○
自訴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
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幼 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強 梅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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