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八一號
自 訴 人 乙○○○○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自訴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秀 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