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二一號
自 訴 人 乙○○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迺良 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福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