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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六四號
自 訴 人 世強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麗娟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侯 志 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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