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訴,1030,200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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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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