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徐建弘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 文
乙○○、丙○○羈押期間至捌拾玖年拾貳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丙○○因盜匪案件,經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日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裁定延長羈押二月,茲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惠 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志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