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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余西鈞律師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八三號、第一三五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貳拾壹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予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其後且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延押二月二次。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惟解除其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彭 全 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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