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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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