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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吳美惠
被 告 乙○○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文欽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 堅 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文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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