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三三八號),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鴻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蔚 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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