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訴,1629,20010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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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伍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九十年五月四日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五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惠 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志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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