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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子素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定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續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錫 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兆 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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