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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一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叁年。
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管理委員會收費單上「陳秀梅」署押壹枚沒收。
事 實
一、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任職於東方建築物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方公司),擔任位於臺北縣林口鄉○○○街十一巷九號一樓之一林口國宅之管理員,工作內容包括向住戶代收管理費,並於收受後將管理費交付予該國宅管理委員會之財務委員。
戊○○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收受住戶李瑞益繳交之八十九年五、六月份管理費共新臺幣(下同)三千六百元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其基於業務上關係所持有之上開管理費三千六百元侵占入己,以所有權人自居,而未轉交予管理委員會財務委員陳秀梅,並在管理委員會收費單上(編號:0000000)之財務委員欄偽簽「陳秀梅」(公訴人誤為丙○○○)之署押,偽造上開管理委員會收費單之私文書,嗣交付予管理委員會,表示業已轉交管理費,足以生損害於管理委員會及陳秀梅。
二、案經東方公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戊○○對於未經陳秀梅之同意即在管理委員會收費單上之財務委員欄偽簽「陳秀梅」署押之犯行固供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辯稱:我收受住戶李瑞益繳交之管理費三千六百元後,有將款項交給下一班管理員乙○○,後來他說已經把這筆錢花掉,因為我欠乙○○三千元,所以答應將此款還給管理委員會,但我沒有錢返還,於是在收費單上簽陳秀梅之姓名云云。
惟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東方公司代理人甲○○指訴綦詳,並有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五、六月份收費單一紙(編號0000000)在卷可稽。
又被告辯稱已將該款交給管理員乙○○云云,查證人乙○○因涉犯侵占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雖無法到庭以證其實,惟倘證人乙○○將被告轉交之款項花用殆盡,被告無法將該款交給財務委員,應向管理委員會反應以表清白,被告不途此徑,反而以其債務承擔此款項,並涉犯偽造文書之風險,實有違常情。
另被告雖辯稱將交接單交給公司組長丁○○云云,惟證人丁○○到庭證稱不記得被告交付紙張之內容等語(見本院九十年四月十九日訊問筆錄),且被告倘已報告管理委員會,何須偽造財務委員之署押?況被告收受住戶李瑞益繳交之管理費,何以未直接交給財務委員,而轉交給下一班管理員?被告辯稱並無侵占犯行云云,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被告戊○○任職於東方公司,擔任林口國宅之管理員,於上開時地將業務上持有之管理費款項侵占入己,並偽造管理委員會收費單,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又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犯行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另被告所犯上開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與被害人關係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被告雖迄未將侵占款項返還予被害人公司,惟其侵占金額僅三千六百元,數目尚微,另參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憑,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被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
被告於偽造之管理委員會收費單書上偽造「陳秀梅」之署押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方伯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侯 志 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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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編 號│金 額│住戶姓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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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0000000│三千六百元│李瑞益 │ │
│五、六月份收費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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