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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四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文元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楊嘉馹
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甲○○、乙○○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傷害致死罪嫌重大,且所犯均為法定本刑最輕五年以上刑之罪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款所定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將其收押,並於九十年一月三十日及同年三月三十日各延長羈押二月。
茲經訊問後,本院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認被告甲○○、乙○○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建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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