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О一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九三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被訴竊盜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竊盜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親屬間竊盜罪,依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 庭
法 官 徐 子 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 記 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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