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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О八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郭宗仁
被 告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郭宗仁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查具保人郭宗仁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參萬元後,已由具保人繳納在案,並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判,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尚榮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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