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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七五號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甲○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行 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 維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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