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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二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且共同被告丙○○、丁○○在逃,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執行羈押,兼禁止接見通信,並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茲被告乙○○、甲○○經訊問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九十年五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建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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