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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公設辯護人 吳天明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乙○○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甲○訊問後,認為其涉犯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盜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二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執行羈押,並經甲○數度裁定延長其羈押期間各二月,茲查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義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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