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О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麗蓉
右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三0一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福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