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訴,688,20010510,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丙○○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三號),甲○裁定如左:

主 文

乙○○、丙○○均自民國玖拾年伍月拾玖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丙○○因搶奪等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執行羈押,其後並接續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九十年一月十九日、九十年三月十九日各延長羈押二月。

茲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二人均應自九十年五月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彭 全 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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