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訴,966,200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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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主 文
丁○○、甲○○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
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丙○○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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