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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一三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貳拾柒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案件,經通緝到案為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十月二十七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分別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釱 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 瑩 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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