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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一六二號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楊進富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楊進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楊進富因被告甲○○涉嫌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經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行 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 維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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