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羅明通律師
陳彥任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彭 松 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秀 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