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重訴,34,200102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九五號),乙○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件,經乙○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殺人罪),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且於同年十月二十八日、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

茲乙○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鴻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乙○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林 蔚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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