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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乙○○因殺人等案件,甲○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四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 靜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大 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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