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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 驗 筆 錄
案號案由: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六號
勘驗時間: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下午十四時三十分
勘驗地點:台北縣警察局後埔派出所
在場人員:徐蘭萍
法 官
書 記 官:莊川億
通 譯:
自訴人或
告 訴 人:
被 告:
證 人:柯俊銘
勘驗目的:勘驗扣案錄影帶內容
勘驗經過:
勘驗結果:
㈠編號第A捲,螢幕顯示攝影日
劃面呈四分割劃面,劃面上方
顯示舞池劃面。
⒈劃面播放至六時十七分時被
廁所出來。
⒉繼續播放。
⒊到七時五分二十八秒出現被
與另一名平頭矮胖的人接續
⒋七時五分五十秒劃面出現三
張望。
⒌七時六分二十二秒,劃面出
跟著甲○○
⒍七時六分二十七秒,劃面出
⒎七時七分二十九秒,劃面出
⒏繼續播放至七時十二分,此
㈡編號B捲,是四分割劃面,劃
㈢編號C捲,是四分割劃面,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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