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
指定辯護人 甲○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邱俊哲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徐揆智
陳怡如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張瑞釗
邱曉欣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翠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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