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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執行羈押,並已延長羈押一次,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五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 新 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 麗 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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