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七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 ○
丁 ○ ○
甲 ○ ○
右列被告等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 新 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 麗 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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