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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七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被告乙○○部份俟通緝到案後另結〕: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壹、原告方面:訴之聲明暨陳述如『民事賠償』狀所載〔如附件〕。
貳、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壹、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貳、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業經刑事裁定駁回自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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