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附民,174,2001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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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七四號
原 告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原 告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己○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癸○○
丙○○
壬○○
右列被告因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瑛
法 官 呂安樂
法 官 林錫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兆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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