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附民,248,2000113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四八號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九七號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⒈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十六萬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負擔費用,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九七號刑事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刊登於中國時報或聯合報或自由時報(擇一刊登)影劇版外頁之四ㄨ六公分版面。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⒈被告甲○○係經營金門音響電器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因擅自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心酸講無話」、「你快樂所以我快樂」、「悶」、「我也不想這樣」等原告享有著作權之歌曲,侵害丙○○○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得請求法院依侵害之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定賠償。

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一百萬元,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之侵權行為與原告之損害間,具因果關係,又於侵權行為發生時,其應與原告簽訂契約金額為新臺幣三十六萬元,原告依上開請求。

⒊又按著作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之。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法 官 黎錦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戴尚榮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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