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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八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一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若非被告犯罪之被害人,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案件,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在案,惟本件犯罪之被害人應係希多有限公司,而非原告,故其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起訴顯不合法,依首揭說明,本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 秀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怡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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