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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趙義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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