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七號
原 告 丙○○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九七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王敏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鄔維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