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附民,398,200011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九八號
原 告 丁○○
丙○○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一0二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仕 楓
法 官 劉 大 衛
法 官 陳 恒 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 瑩 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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