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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一六號
原 告 己○○○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庚○○
乙○○
戊○○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陳秀瑛
法 官呂安樂
法 官林錫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兆嘉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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