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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三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新村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三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谷 輔
法 官 林 漢 強
法 官 蔡 新 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 麗 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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