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附民,424,200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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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二四號
原 告 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 新 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 麗 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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