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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五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五五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原告因右手肘下截肢之傷害,致謀生不易,工作難找,使身體、精神受有損害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原告具狀回告訴,並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 明 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高 玉 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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