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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O一號
原 告 廖 屘
被 告 王芳富
趙永城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八三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仕 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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