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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九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九四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三十萬元。
原告陳述略稱:被告傷害原告,應賠償如訴之聲明示金額云云。
二、被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否認傷害原告。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無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 新 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 麗 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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