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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二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六一二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原告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未據起訴,原告逕行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 安 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玉 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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