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附民,529,2001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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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二九號
原 告 乙○○
丁○
右 一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六0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周建興
法 官 陳翠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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